房屋漏水:管道間給水管漏水

由 llj19910317 於 日, 2009/05/03 - 9:40pm 發表
我於六年前買一大樓之三樓的中古屋(14樓) 一,於去年97/12/初一樓向管委會反應管道間之牆面滲漏,問過二樓才告之其在約二年前巳有漏水情形但自行用水泥及作防水(並未向三樓的我反應過) 二,三樓在97年10月20日整修浴室 三,經一二三樓及與管委會恊議委托專人從二,三樓管道間打洞查看(二樓是乾的三樓是溼的)建議拆二樓天花板敲開查漏水點 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 如果是我家的給水管破的位置是在管道間所有的費用都是我要負擔的嗎?
  2. 如果是我家的給水管破因為在我整修前(未改管線),或整修進行時二樓不提出等我整修完才提出,現今我家的浴室可能會因此要花錢修漏我可要求二樓多少負擔費用嗎?
  3. 二樓可以擅自在房屋漏水處用水泥糊作防水嗎?(因他糊到我家在他家天花板上的排水管及管道間的外側且在一樓提出漏水後曾在半夜敲打浴室隔天即有几袋廢水泥塊)
  4. 二樓漏水最早也應最嚴重但從不做任何反應、對這樣的人我如果採取被動這檥會不會日後理虧。
  5. 因我們三戶及管委會在恊議書上註明管子進入管道間即為公有這可成為給水管在管道間漏水請管委會負責的依據嗎?
  6. 鑑定費是由請的人付還是漏水戶付?
  7. 如果我家給水管破他日一樓如果要求我要修護及賠償、我可以以因二樓把漏水處糊水泥作防水所故拒絕要求嗎?
  8.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寓大厦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第五項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是以我可以主張給水管在管道間是具有共用的涵意
  9. 我可反對從我家浴室開挖並主張擇其損害最少及方法從二樓開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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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房屋漏水:管道間給水管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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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房屋漏水:管道間給水管漏水

依你的敍述,建議最好找合法之鑑定單位,依據其鑑定報告書之結果來加以區分責任及修繕方法及相關費用負擔。至於鑑定費用,一般都由申請人先支付(建議可以連合1、2、3F住戶要求管委會先支付)。再依鑑定結果之責任歸屬何方支付費用。至於你問的問題:

  1. 如果破的位置是在共有區域,一般都由管委會負擔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費用。
  2. 没有依據可以要求2樓負擔費用。
  3. 一般來說2樓是可以自行修繕,但修繕過程中不得破壞或影響3樓之正常使用。
  4. 没有依據可以採取任何動作。
  5. 原則上可以。
  6. 由申請人先支付。
  7. 不能拒絕。
  8. 要依給水管用途及經過共有2部位加以區別。
  9. 原則上需要提出具公信力之証明才可以。(如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