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法律專欄十五:要增設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變更 該怎麼申請許可?

由 tabc-01 於 三, 2009/03/25 - 11:07p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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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談談當住宅改造要增設無障礙坡道等行動不便者設施時,要怎嚜申請房屋修繕相關許可。

 

  • 整建項目:建築物整建而致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室外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等)之變更。
  • 申請種類: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受託單位: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 洽辦機關: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單位。

 

  • 法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相關規定。
  • 法律效力: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擅自使用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