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修繕法律專欄十四:增設建築物設備 該怎麼申請許可?
由 tabc-01 於 六, 2009/03/07 - 10:52pm 發表

當建築物整建而增設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水處理設施等任何一種設備,需要注意以下申請相關法律事項。
- 申請種類:申請雜項執照。
- (3)受託單位:
- 設計人或監造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 承造人: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
- 洽辦機關: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單位。
-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
- 法律效力:未經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分別處罰如下:
- 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 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 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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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房屋修繕法律專欄十四:增設建築物設備 該怎麼申請許可?
既有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其高度超過九公尺要如何辦理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