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修繕法律專欄九:安裝太陽能發電板 要怎麼申請?
由 tabc-01 於 三, 2009/01/28 - 11:00pm 發表

站長Mike跟我說,在這個站上太陽能發電板的議題很受到大家的注意,因此要我來談談關於安裝太陽能發電板(太陽能光電板)是否需要依法申請需可!
- 整建項目: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增設太陽能發電系統所需之光電板(含太陽電池及固定腳架)、蓄電池、電力調解器、配電(線)箱體及其他管線容器等設備。
- 太陽能熱水設備:屋頂增設太陽能集熱板(含支撐腳架)、蓄水塔(或水箱)及其他管線容器等設備。
- 申請種類: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內政部營建署92年4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758號及96年11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0962918506號函規定如下:
- 架設於建築物之屋頂:a.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者:應申請雜項執照。b.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免辦申請許可,但有關結構安全部份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負責,並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架設於建築物之空地:應申請雜項執照。
- 架設於建築物之外牆:應依建築相關法規檢討。
2.太陽能熱水設備:
- 水塔(或水箱)為鋼筋混凝土造固著於屋頂(或屋頂突出物)地板者:申請雜項執照,但增建水塔或水箱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者,免計入建築高度。
- 水塔(或水箱)為活動式或組合預鑄式不銹鋼(或玻璃纖維及其他材質)鎖定於屋頂(或屋頂突出物)地面且為露天者:免辦申請許可,但應請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檢討水塔載重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

- 受託單位:如需申請雜項執照者:
- 設計人或監造人: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
- 承造人: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
- 洽辦機關: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單位。
-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七十三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
- 法律效力:未經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分別處罰如下:
- 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 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 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