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顧問: 吃雞排可以變英雄之外的 法律常識
由 passionmen 於 二, 2011/03/15 - 12:26pm 發表
日期:
2011/03/15 12:15pm 
現在談論這個話題,似乎有點leg的說,但是既然寫了,那還是拿出來跟大家分享!
不過,現在寫也比較好,畢竟風潮過了,免得好像做電影預告一樣。
雞排英雄裡面有很重要的劇情就是在說一群夜市攤販租了攤位,但是地主欠錢把地賣了並且落跑,新的買主強行要趕攤販走,並動用了暗黑勢力。狗急都會跳牆更何況人!一群弱勢攤販集結起來最後打跑壞人之類的。
先講結論,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目的就在於保障弱勢的租屋民眾,即使房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卻無法撼動房屋(不動產)租賃契約。
(但是,對這個社會充滿了但書),你的租約要是超過五年且未經公證,甚至完全沒有合約,那真的很抱歉了!
簡單來說,這群弱小的攤販如果當初白紙黑字很清楚的租賃合約,那麼新的所有權人應當會好好坐下來談日後的搬遷條件,當然壞的建商就不在此範圍。
以下是法律條文
民法第425條(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順便一提,法律原意是要保障弱勢,有心人會拿來操作製作假的租賃合約,並藉此成為名正言順的海蟑螂霸障產權糾紛的房屋,藉此讓承接後手的人不敢進場。
法律是保障懂的人,買賣不破租賃是很基本的觀念,希望大家看完雞排英雄之餘,也要了解真正的法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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