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法律:防水費用分攤

由 ANITA5210 於 五, 2010/03/19 - 6:08pm 發表

請問20年以上的公寓1~5樓需要頂樓做防水工程需由誰支付是第幾條法律

回應

Re: 法律

20年以上的公寓1~5樓的頂樓   是屬於共有部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四項 名詞定義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頂樓地板就是符合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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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

  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由以上經文可知   常理來說 頂樓漏水 是大家一起出錢的  

           只要不是你私人因素造成 (例如 把台北植物園搬到樓上)

           只要 你們的規約沒有訂特殊  條約   

     那以正常來說  就是大家  share  工程費